法律 | 生態環境部公布《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1-11-23 11:33 工業廢品智能管家

關于公開征求《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環境保護法》《保險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規定,推進和規范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我部聯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了《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材料請同時發至指定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30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 夏揚 賴曉東

電話:(010)65645261、65645259

傳真:(010)65645260

郵箱:fgszh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編:100006

附件:1.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1
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進和規范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根據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要求)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統稱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承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備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不得通過保單特別約定、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保險公司修改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三條(責任范圍)

投保人投保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當包括以下各項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導致第三者生命、身體遭受侵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直接導致第三者財產遭受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直接導致生態環境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者減少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風險或者損害,采取合理的行動和措施,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應急監測及處置費用、污染物清理及處置費用。

投保人投保的其他責任保險如果包括前款規定的所有保險責任,可以視同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一致后,可以增加保險責任。

第四條(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銀保監會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關于責任保險不得承保的風險或者損失等相關規定,合理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但是不得通過設定除外責任等方式改變或者縮小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公司可以與投保人協商確定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五條(保前風控)

訂立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可以組織評估投保人的生態環境風險,投保人應當予以配合;投保人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可以將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一并備案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提供保險公司參考。

第六條(訂立合同)

投保人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當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

投保人可以委托保險經紀機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七條(告知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就投保人生態環境風險等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八條(說明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中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確定的除外責任條款,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九條(無效條款)

采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十條(保中風控)

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配合,并采取科學、合理、有效的措施和行動,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

第十一條(變化告知)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中可以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生態環境風險重大變化情形的,在變化發生之日起 10日之內,以書面方式通報承保的保險公司:

(一)新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補充、調整或者其他方式修訂的;

(三)排除或者降低生態環境安全隱患現場排查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的;

(四)被保險人發生的其他生態環境風險變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被認定為屬于重大變化的。

第十二條(應變協商)

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危險程度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

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降低生態環境

風險或者排除生態環境安全隱患的應盡責任的,可以向投保人提出增加保險費的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更替)

投保人應當在原有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到期失效或者被解除之前,及時續保或者重新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訂立新的保險合同。

投保人因為自身的原因,未在原有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失效或者被解除之前訂立新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通知出險)

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能發生保險事故的,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開展事故勘查、定損和責任認定,以書面形式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

第十五條(請求賠償)

投保人、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需要補充的全部證明和資料。但是,保險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政府有關部門未正式印發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公開的文件。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十六條(理賠時限)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 30 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 10 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于損害責任認定較為清晰的第三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鼓勵保險公司主動服務,積極預付賠償金。

第十七條(分次理賠)

保險公司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 60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公司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八條(理賠依據)

已經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侵權責任民事訴訟的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與被保險人磋商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或者修復協議中闡明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賠償保險金的參考。

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委托有能力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危險廢物鑒定的機構出具專業意見,作為賠償保險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不賠情形)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不認同保險公司關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認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風險檔案)

鼓勵保險公司、保險經紀機構為被保險人建立風險檔案。風險檔案可以包括以下材料:

(一)被保險人提供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關于生態環境風險重大變化的書面通知等;

(二)保險公司研究出具的生態環境風險評估意見;

(三)保險公司組織編制的生態環境安全隱患現場排查報告;

(四)被保險人對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投保人未按規定及時訂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環境污染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機構存在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利益等行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認真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答復投訴、舉報人,并可以視情公開經查實的投訴、舉報信息及其處理信息。

第二十二條(激勵政策)

支持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地方立法機關提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關立法建議,推動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管理措施、法律責任。

支持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推動、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并認真按照職責參與制定、執行有關政策措施。

支持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職責,組織開展面向投保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機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培訓。

支持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共同保險等方式分散和分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的風險。

鼓勵有關行業組織、危險廢物鑒定技術服務機構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供技術支撐。


附件2

關于《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有關部署,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生態環境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組織制定了《危險廢物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制定依據
(一)落實國家法律相關規定
一是《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二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三是《民法典》第七篇第七章以“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為題,專章規定了生態環境領域侵權責任及其民事后果。
(二)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重要政策文件規定
一是中共中央、國務院2015年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規定:“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二是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原環境保護部、原保監會等七部門2016年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規定:“(二十二)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三是中共中央、國務院2018年印發的《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規定:“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四是中共中央、國務院2021年11月印發的《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規定:“在環境高風險領域依法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二、實踐基礎
(一)地方相關試點工作情況
一是投保范圍持續拓展。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均已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覆蓋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等行業。其中,“無廢城市”試點地區也在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二是地方立法實現突破。許多地方性法規規定危險廢物、有毒有害物質等領域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三是保障政策有所創新。一些地方文件規定保險公司將從保費中抽出一定比例經費,用于排查各類環境風險;對符合條件的投保單位按實繳保費一定比例給予補貼;保險公司聘請第三方專業人員對投保單位每季度組織一次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議。
(二)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情況
根據最高檢發布的數據,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間,全國檢察機關通過辦案督促治理被污染、損毀的耕地、濕地、林地、草原321萬畝,督促清理固體廢物、生活垃圾3104萬噸,追償修復生態、治理環境費用34.5億元。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檢察,共挽回、督促修復、清理被損毀污染的林地、耕地、濕地、草原、水域455.7萬畝;督促處理生活垃圾、固體廢物560萬噸;追償治理生態環境費用5.8億元。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檢察,共挽回、督促修復、清理林地、耕地、濕地、草原22.3萬畝,是2019年的3.1倍;督促處理生活垃圾、固體廢物1153.3萬噸,是2019年的2.1倍;督促關停和整治各類企業7702家,同比上升24.2%;索賠環境損害賠償金3.8億元,是2019年的4.6倍;追償修復生態、治理環境費用36.4億元,是2019年的7.3倍。
三、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計22條。
第1條至第4條為基本規定:一是明確了立法目的,二是明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備案,三是明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主要根據《環境保護法》《保險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12月印發的《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規定。
第5條至第9條規定投保前和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的有關要求:一是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保前風控,投保人必須配合并主動提供有關資料;二是明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應當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可以委托保險經紀公司參與,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三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中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生態環境風險狀況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這些義務將會承擔相應責任;四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中保險公司具有充分說明保險條款,特別是除外責任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這些義務將會承擔相應責任;五是明確簽訂保險合同時,如果采用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則保險公司違法違規減少自己的義務或者投保人、第三者權利的條款無效。主要依據《保險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
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了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的相關管理要求:一是明確可以開展保中風控;二是明確生態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投保人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三是明確保險公司、投保人對風險變化情況進行協商的情形和方式;四是明確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投保人可以進行合同更替。主要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
第14條至第19條規定了出現保險事故后的處理程序和要求:一是明確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二是明確請求賠償的基本程序和材料要求;三是明確核損理賠的基本程序和主要依據;四是對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不予理賠,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對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主要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
第20條至第22條規定了相關保障措施:一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建立風險檔案,全面掌握投保人的風險變化情況;二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投保人、保險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三是明確一系列激勵機制,包括鼓勵地方推進相關立法和政策制定,鼓勵保險公司借助再保險、共同體方式分散風險,鼓勵有關行業組織、危險廢物鑒定技術服務機構發揮支撐作用等。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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